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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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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892號王姿又(原名:王秋妹即胡王秋妹)之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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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姿又(原名:王秋妹即胡王秋妹)之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89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姿又(原名:王秋妹即胡王秋妹)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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