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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5862號王紹魁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1年度北小字第58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紹魁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862號原告熊鳳琴與被告王紹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862號
原 告 熊鳳琴
被 告 王紹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