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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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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77號丁柏茂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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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52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丁柏茂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7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丁柏茂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丁柏茂所有在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總務部股務科保管之股票、股息、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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