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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9號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昌衡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0年度金字第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昌衡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楊昌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