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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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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張慶玲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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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諧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慶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確認遺囑有效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慶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1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第2頁第21行及附表編號1至3不動產項目欄關於「福興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福星段」。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諧股
書記官  李一農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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