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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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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97號俞富家之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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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09年度金字第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俞富家之判決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金字第9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俞富家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97號
原   告 潘正芬
訴訟代理人 張慶言
陳冠睿律師
原   告 俞富程
俞朱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杰峰律師
陳冠睿律師
被   告 俞富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陳怡雯律師
王志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安孚達為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莫兆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字第97號
原   告 潘正芬
訴訟代理人 張慶言
            陳冠睿律師
原   告 俞富程
俞朱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杰峰律師
陳冠睿律師
被   告 俞富家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律師
陳怡雯律師
王志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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