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34號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榮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他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3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34號
被      告  香港商財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被告與原告朱德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