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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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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相對人蔣友梅、陳忠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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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蔣友梅、陳忠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1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蔣友梅、陳忠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蔣友梅、陳忠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國史館
法定代理人 陳儀深
代 理 人 許惠峰律師
鍾佩陵律師
相 對 人 蔣友梅
送達代收人  徐頌雅律師
蔣孝嚴
蔣蕙蘭
蔣蕙筠
蔣萬安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蔣孝嚴
陳忠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國史館
法定代理人 陳儀深
代 理 人 許惠峰律師
鍾佩陵律師
相 對 人 蔣友梅
送達代收人  徐頌雅律師
蔣孝嚴
蔣蕙蘭
蔣蕙筠
蔣萬安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蔣孝嚴
陳忠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股       別:宣股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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