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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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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6號黃淑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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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淑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淑玲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61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   告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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