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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訴緝字第1號謝一鳴之刑事判決節本
主旨:茲將應送達謝一鳴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重訴緝字第1號謝一鳴煙毒案件,應受送達人謝一鳴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一鳴
上列被告因煙毒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86年度偵字第7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