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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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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25號李先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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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先蓉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2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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