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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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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吳俊徹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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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俊徹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俊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吳俊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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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0105908pdf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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