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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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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77號邱世僑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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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邱世僑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73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邱世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上午11時10分庭期取消,改定於112年3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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