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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3號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善滄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7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善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7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善滄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俊伊
相 對 人 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善滄
相 對 人 顏緯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笙揚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吳善滄、顏緯達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善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