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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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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0號武氏翠銀(VO THI THUY NGAN)之取消庭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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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武氏翠銀(VO THI THUY NGAN)之取消庭期函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取消庭期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武氏翠銀(VO THI THUY NGA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下午1時50分、112年5月22日上午9時55分之調查庭期均予取消。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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