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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543號BADRUL HISHAM BIN MOHAMED RAMLY之民事聲請更正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11年度訴字第55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BADRUL HISHAM BIN MOHAMED RAMLY之民事聲請更正狀。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5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2-18
- 更新日期:112-0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