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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14號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被告兼宇貿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賢111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被告兼宇貿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4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被告兼宇貿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志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羨惠
鄭之皓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被 告 陳致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