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楊能清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楊能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能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