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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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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被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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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昀潔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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