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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91號林天龍之言詞辯論通知、民事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亮111年度訴字第58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天龍之通知、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8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通知、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