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16號英屬維京群島商啟峰資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謝汎旻(HANSON CHEAH)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1年度勞訴字第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啟峰資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謝汎旻(HANSON CHEAH)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31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316號
原   告 田培蘭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9巷9號5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啟峰資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設
即  清算人 謝汎旻(HANSON CHEAH)(馬來西亞籍)

                      (現出境中,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