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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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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35號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U HIN TAK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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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1年度訴字第53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U HIN TAK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35號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WU HIN TAK(1090115出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335號
原   告 碩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02號9樓
法定代理人 陳元勛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   告 台灣創建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69號4樓
之3
法定代理人 WU HIN TAK(1090115出境)
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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