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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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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魏童秀連、魏后謨、魏將謨、魏烈春、魏烈貞、魏烈芬、魏建謨之112年5月4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墓地編號與墓碑受葬人姓名對照表及墓地編號、被告姓名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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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童秀連、魏后謨、魏將謨、魏烈春、魏烈貞、魏烈芬、魏建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二件、民事起訴狀繕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墓地編號與墓碑受葬人姓名對照表及墓地編號、被告姓名對照表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字第4103號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5月4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親屬繼承系統表、墓地編號與墓碑受葬人姓名對照表及墓地編號、被告姓名對照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下午3時整與112年9月2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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