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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3號楊勝惠即楊昌舜、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1年度重訴字第6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勝惠即楊昌舜、被告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被告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勝惠即楊昌舜、被告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被告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被 告 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淵(清算人)
被 告 楊勝惠(原名:楊昌舜,兼為楊昌堯之繼承人)
孔薪誠(即楊昌堯之繼承人)
孔德明(即楊昌堯之繼承人)
高可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孔薪誠、孔德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昌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楊勝惠、高可霓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列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元由被告孔薪誠、孔德明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昌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綠和新股份有限公司、楊勝惠、高可霓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