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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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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8號SEPANTAR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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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公112撤緩字第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EPANTAR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18號SEPANTAR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SEPANTAR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婉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EPANTAR  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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