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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8號SEPANTAR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公112撤緩字第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SEPANTAR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18號SEPANTAR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SEPANTAR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婉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撤緩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EPANTAR 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5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
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