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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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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LYNDON ICHIDA、THE ICHIDA FAMILY TRUST、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DALE TYSON之開庭通知、書狀繕本、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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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LYNDON ICHIDA、被告THE ICHIDA FAMILY TRUST、追加被告HAYDAY FARMS HOLDINGS LTD.法定代理人DALE TYSON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國貿更一字第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調解程序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北簡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02-17
  • 更新日期:112-0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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