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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45號陳鐛淞(原名:陳明坤)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5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鐛淞(原名:陳明坤)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4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鐛淞(原名:陳明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禁止債務人陳鐛淞(原名:陳明坤)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灣銀行城中分行、臺北杭南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