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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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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黎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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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欣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政  
被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被告欣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現存放於第三人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七股股票質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將第一項所示股票質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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