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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楊照之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照之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