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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5號河鎭湖(HA JINHO)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婚字第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河鎭湖(HA JINHO)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9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河鎭湖(HA JINHO)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