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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3號李建興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簡晴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被告李建興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43號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因被告李建興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晴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劉文海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倪永祖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