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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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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43號李建興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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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簡晴字第2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被告李建興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字第243號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因被告李建興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晴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43號
原   告 劉文海  
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倪永祖  
被   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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