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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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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25號王寶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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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靜111年度親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寶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25號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寶城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一)確認原告王廷毓(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薇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非其生母郭至潔自被告王寶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子女。(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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