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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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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5號林若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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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若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5號原告陳冠妤與被告林若德間修復漏水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3545號
原      告  陳冠妤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林若德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進行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如被告不為修繕,應容忍原告僱工進入修繕,修繕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8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2-16
  • 更新日期:112-0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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