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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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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163號何靜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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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21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何靜花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163號原告劉秀英與被告何靜花、黃基堯(黃峻瑜)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163號
原   告 劉秀英
被   告 何靜花
黃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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