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0號楊昌衡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5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昌衡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0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昌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昌衡
相 對 人 楊文虎
王音之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一二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二年度甲類第八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仟萬元
整,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