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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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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號胡金賢之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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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金賢之撤回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依職權命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金賢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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