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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黃明山(Huang Ming Shan)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原告黃明山(Huang Ming Shan)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原告黃明山(Huang Ming Shan)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9號
原 告 陳峻忠
陳峻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汪懿玥律師
追加原告 朱麗碧
黃志隆
黃志廷
黃明山
黃明堂
黃品傑
黃品翔
黃柏盛
黃柏穎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巫秀鳳
追加原告 黃羽柔
黃羽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追加原告 黃于軒
黃穗妘
被 告 黃陳富美
黃憲文
訴訟代理人 許博凱律師
楊昀芯律師
被 告 黃雪卿
黃雪貞
黃雪容
黃雪莉
黃貝
黃貝玲
黃貝琪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間給付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麗碧、黃志隆、黃志廷、黃明山、黃明堂、黃品傑、黃品翔、黃柏盛、黃柏穎、巫秀鳳、黃羽柔、黃羽捷、黃于軒、黃穗妘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追加為原告。
理 由
(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