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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林家韻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汪素珍
被 告 得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梅香
被 告 林家儁
林家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息
計算方式
1
400,000
278,352
108年6月21日至
111年6月21日
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00,000
1,113,423
108年6月21日至
111年6月21日
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000,000
1,391,775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