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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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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林家韻之民事判決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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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月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家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汪素珍  
被          告  得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梅香  
被          告  林家儁  
                   林家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息
計算方式
1
400,000
278,352
108年6月21日至
111年6月21日
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00,000
1,113,423
108年6月21日至
111年6月21日
自111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95%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2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000,000
1,391,775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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