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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北簡字第56880號葛長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96年度北簡字第568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葛長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6年度北簡字第568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葛長錫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北簡字第568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林文元
被 告 葛長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5688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月25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美杏
書記官 王依如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書記官 王依如
法 官 郭美杏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1,59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