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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4號王沁榆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補字第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沁榆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25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沁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品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送達代收人 羅嘉莉
被 告 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章
被 告 周震
謝宗林
劉宜君
謝明珠
邱俊義
童淑貞
王輝欽
王輝龍
王輝煌
林家和
楊捷茗
王素慧
侯富英
李佳霜
邱正樺
王沁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萬2,706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