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08號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地字第36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0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俊億(即吳永宜之繼承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