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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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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936號吳文成(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吳翠鳳(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吳美村(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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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09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文成(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吳翠鳳(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吳美村(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之更正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936號債權人賴寶春與債務人吳文成(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吳翠鳳(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吳美村(即吳敏玲(原名:劉玲子)之繼承人)間給付代墊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本院112年2月1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0936號執行命令說明二所示之扣押存款範圍應予更正為:「在新臺幣(下同)57,418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負擔執行費467元及訴訟費用1,000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並請第三人臺灣銀行仁愛分行再於訴訟費用1,000元範圍內增加扣押被繼承人吳敏玲(原名:劉玲子)(身分證統一編號:L200263027號)之存款,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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