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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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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708號段津薪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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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1年度司聲字第170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段津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70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段津薪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相  對  人  段津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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