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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8號原告張建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0年度簡字第78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建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原告張建俁部分);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被告朱雨菲部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簡字第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建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張建俍(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慈業(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邦業(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信(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俅(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張建俁(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朱雨菲(朱昌達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附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建俍、張慈業、張邦業、張建信、張建仁、張建俅、張建俁為原告張緒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