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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趙耕牧之裁定、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戊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趙耕牧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9時58分,在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1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向勃睿
送達代收人 梁鐵軍
住同上
被 告 趙耕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9時58分整,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