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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15號陳杞鈞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4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杞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杞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彰雅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