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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66號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庭期取消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1年度勞簡字第2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淑娟之庭期取消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66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庭期取消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