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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1769號簡君豪(即簡堅亮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洪字第1417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簡君豪(即簡堅亮之繼承人)(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176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簡君豪(即簡堅亮之繼承人)(遷出國外)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