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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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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2號張介民、張介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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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澤112年度事聲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張介民、異議人張介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事聲字第12號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張介民、異議人張介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2號
異 議 人 張惠芬 
                    張介民 
                    張介奎 
視同異議人   張青蓉  
相 對 人 張詹秀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1年度司聲字第149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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