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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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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42號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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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1年度勞簡字第2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簡字第24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星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A LUZ CEREN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劉長利  
被      告  星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LUZ CEREN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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